《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条例》宣贯,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
公开信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是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是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三是实施排污登记管理。四是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