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公司发布2021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上报时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长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