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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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闵光道受贿案一审宣判

    12月15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闵光道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闵光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闵光道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闵光道在担任图们市委副书记、市长、图们市委书记、延吉市委书记、延边州副州长、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承揽、验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地址迁移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多家企业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8.5905万元,获得股权分红人民币10.7088万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闵光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8.59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闵光道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索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已追缴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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