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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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都市]

《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地铁站轻轨站150米范围内应设公共汽电车车站

    近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20年11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何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符合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

    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以及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侵占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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