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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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都市/广告]

男子岁数不够想结婚竟用哥哥身份证与媳妇领证

    原告荆某与被告张强(化名)系“夫妻”,近日,两人一起来到汪清县人民法院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那么好端端的为何要宣告婚姻无效呢?原来,此“夫妻”并非真夫妻。

    被告张强有一个亲弟弟张亮(化名),原告荆某在与张亮自由恋爱一年后,准备登记时因张亮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实现婚姻目的,张亮便携带哥哥张强的身份证于1997年8月1日在汪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以张强的名义与荆某办理了婚姻登记。但事实上,作为哥哥的张强于1995年9月6日与李某办理了婚姻登记,已存在婚姻关系。

    因当时民政局办公条件的限制,还未启用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当事人实际的婚姻状况,因此根据双方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当事人自己的申请,民政局遂为荆某与张亮颁发了结婚证。由此虽然荆某与张亮实为真夫妻,但结婚证上却与张强为“夫妻”,这给双方之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于是荆某便诉与张强确认婚姻无效。

    案件经过法官全面细致了解后,法官于当天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前张强的妻子李某与张强的弟弟张亮同时出庭作证,证明张强与张亮系亲兄弟,张强与李某才是真正的夫妻。随后查明,在荆某与张亮哥哥张强登记婚姻存续期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经过审理,汪清县法院认为:被告张强与李某已经登记结婚,在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张强又将身份证借给弟弟张亮,并以其名义与原告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张强构成重婚,荆某与张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对此法官也提醒,爱情甜蜜而美好,婚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双方自愿结婚,享受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敬畏、遵守法律,毕竟按照法定程序,遵守法律要求,婚姻才会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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