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
首页
第A02版:[要闻/广告]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大于20公顷的湿地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近日,我省制定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按照重要程度和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本省行政区内凡符合下列任一指标的湿地均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省级(含)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省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具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及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块湿地;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有5000只以上水鸟度过其生活史重要阶段的湿地,或者定期栖息的某一依赖湿地的动物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球数量0.5%以上的湿地;鱼类重要的觅食场所、产卵场、保育场或洄游通道;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大于20公顷,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在全省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具有重要宣教、科研或旅游开发等价值的湿地。本省行政区内已列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同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湿地命名按如下规则进行:

    省级重要湿地:吉林+县(市、区)或市(州)名+湿地小地名+湿地;

    一般湿地:县(市、区)名+湿地小地名+湿地。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报道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