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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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建筑物、电线杆、楼道内刻画、张贴广告将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司法局了解到,《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以信函的方式,于2020年10月29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司法局715室(青年路6399号)或传送至邮箱ccsfjlfc@sina.com

    不得利用条幅、旗帜、气球等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如有违反,由市容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材质、设计图、现场景观图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如有违反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如未经市容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违反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宣传品,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楼道内等刻画、张贴宣传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宣传品。如有违反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散发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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