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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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要闻]

“育儿假”你期待吗?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近日,又有一地职工将迎来“育儿假”,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儿假”,引发不少市民关注。子女3周岁以下鼓励每年给夫妻各10天假

    近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提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办法(草案)》主要从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组织管理、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普法维权、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草案)》提出,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宝爸宝妈期待“育儿假”

    在我国,由于大批幼儿园都规定至少2岁半或者3岁才能入园,很多家长面临孩子的照顾难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家里不请保姆,要不我们来照顾,或者让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顾,”一位幼儿的父亲对记者表示,“但是现在请保姆价格太贵,比我的工资还高,所以最后只能全家人轮流去照顾孩子,所以有这样的假期还是有必要的。”

    “这真是个好事儿!孩子小时候最需要父母的有效陪伴,能有这样的假期我举双手赞成!条例有了,落实是关键!”赵女士是长春的一名医生,她非常期待“育儿假”的来临。广告公司上班的陈女士说,这个假期的出台很有必要,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是很好的福利。但能否具体推行开来,可能难度比较大,会不会因此增加育龄人口就业难度也许是个问题。

    “我觉得这个夫妻可以各休10天,感觉是正视了父亲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吧。以前说到带孩子好像就是妈妈的事,比起妈妈,爸爸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好像没有那么多,其实爸爸也需要有跟孩子相处的时间,也需要负起带孩子的责任。”即将就业的李同学说。多地推行“育儿假”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上述《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在福建,政策中也明确,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

    7月底,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的规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暄实习生陈琳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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