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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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都市/广告]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成年人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70元提到290元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30元,省级财政补助132元,市县财政补助8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40元,省级财政补助66元,市县财政补助44元。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30元,省级财政补助176元,市县财政补助44元)。市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要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9号)要求,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70元提高到29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

    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21年起,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与当年医保财政补助实现同步增长。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统一全省参保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增长机制。2021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另行部署。明确待遇保障标准

    自2020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让更多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到普通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政策。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门诊慢病和门诊特病的就医管理流程,推动实现省内门诊慢病特病的直接结算。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水平,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达到70%。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19〕30号)中“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的要求,对还存在居民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要确定政策调整路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结合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于年底前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并做好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确保统筹地区内城乡居民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支付标准和经办服务管理等参照《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6号)、《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农村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筹集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0号)、《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农村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25号)和2020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等规范性文件执行。完善医疗救助托底制度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26号)要求,继续落实医疗救助和大病兜底保障政策,确保如期完成医疗保障领域脱贫攻坚任务。提升医疗救助管理层级,实现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防线归并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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