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小事,却因为学校的过错和家长的疏忽,酿成了一场悲剧!2010年下半年,7岁的徐小某在九台某校一年级上学,可在当年12月27日中午放学后,他却突然消失。之后学校和家属立即向九台市公安局上河湾派出所报了警。
上河湾派出所接警后展开调查走访,但多年来一直未找到徐小某,其父亲徐某也未收到任何有关徐小某的信息。2017年11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徐小某死亡。
而对于这起悲剧,法院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为,徐小某走失时不满七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通报及上下学对孩子的交接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对此,法院认为该校由于期末考试需要提前放学,让学生回家通知家长提前来校接学生放学,但未将该安全信息直接通知学生家长,存在一定过错。且在考试结束后,学校教师在未将徐小某交接到其父母手中的情况下,放任徐小某自己离校,致使其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态下,继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同时作为徐小某的父母,监护徐小某健康成长是其法定责任,但在事发当日徐某、张某未及时到学校接徐小某,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被告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原告学生父母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张某死亡赔偿金242458元的70%为169720.6元。被告某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徐某、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也做出提醒,学校一定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能疏忽每一个细节,同时教育学生,不仅是学校一方的责任,家庭教育也必不可少。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