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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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4版:市州

榆树两人随意抓捕红隼均被判刑

法官提示,切勿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院子里设置捕网,捕鸟后放至家中鸟笼中饲养,并捕获鹰一只,后送给他人饲养致死,经鉴定李某某所捕鹰为红隼。2019年6月,被告人倪某某在自家院子内,明知自家房檐下的雏鹰为野生动物,仍将其中四只抓捕,经鉴定四只雏鹰均为红隼。红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榆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对此也做出提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再次明确,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切不可因一己私欲随意捕猎,做到不食用、不买卖,欲饲养宠物前一定要了解自己选定的目标,必要时还可以向林业部门或动物保护机构等专业人士咨询,切莫糊里糊涂触犯法律。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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