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06日
首页
第A02版:要闻

“新《证券法》50问” 系列栏目第九期

    41、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42、如何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43、哪些主体可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44、新《证券法》对于先行赔付有何规定?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5、新《证券法》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派生诉讼有何规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派生诉讼时,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宋佳静 报道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