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飞天茅台”等假名酒
俩被告双双获刑四年多
4月26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第二看守所和第三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利用邹某某系北京某会馆酒水销售人员的身份,向长春市某公司大量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被告人王某某以1500元至1800元1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后,由邹某某以贵州飞天茅台酒1箱7800元至9300元的价格、国窖1573酒1箱4380元的价格出售给长春市某公司,王某某、邹某某累计出售茅台酒148箱(888瓶)、国窖1573酒5箱(30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而后经鉴定,二人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宽城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当场表示服从判决。本案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决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