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据了解,其划转范围为,将全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划转基准日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
承接主体 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并委托该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划转程序 一、审核确认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确保应划尽划。其中:省属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二、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承接主体。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同时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办理国有股权划转手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企业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四、企业财务调整及信息披露。国有股权划转到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报告国有股权划转实施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报送省政府,同时报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国资委。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