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据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执19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陈艳丽名下的【丘地号;3-70/100-2-4(401)】房屋更名到李秀梅名下。原长屋权字第2060182896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执19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长春市房产权属与交易景阳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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