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了2019年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10个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32件,审结1658件,总体结案率95.72%,比2018年分别上升6.65%、20.06%和10.69%。
案例1.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春乙润滑油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简要案情:“一汽燕子标”“一汽-大众”商标经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被告单位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春乙润滑油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5月间,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带有“一汽燕子标”“一汽-大众”字样商标及品牌LOGO等商标标识,在自己生产的油品上贴牌销售,合计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人民币492757.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二家公司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侯某军、李某梅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例2.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简要案情: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的权利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白色(染料或涂料);颜料;油漆;杀菌漆;刷墙粉等。该公司将上述商标使用在硅藻泥产品上,在国内享有广泛的品牌认知度。
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文彪曾是绿森林公司的代理商。后其申请核准注册第22635006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结合商标和第21926168号“绿森林”商标,新空间公司在硅藻泥等产品上使用“百姓绿森林”“绿森林”等字样作为标识,并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与绿森林公司相同和近似的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空间公司侵害了绿森林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3.延吉马路边边饭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简要案情:2017年10月28日,案外人郭一凡注册了第21125511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由图案、汉字“马路边边”及汉语拼音“MA LU BIAN BIAN ”构成,后该商标权由成都马路边公司受让。
成都马路边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7日,在其经营中使用“马路边边”商标作为其麻辣烫餐饮服务的特有标识,经过一段时期的使用和宣传行为,“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在餐饮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延吉马路边边饭店成立于2019年3月4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在店铺牌匾、店内装潢、菜单、订餐卡、宣传海报、火锅炉具、代金券等上均突出使用了“马路边边”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延吉马路边边饭店侵犯了成都马路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马路边边”为餐饮业惯用普通词汇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4.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署名权
简要案情:王某博系玻璃雕塑《生长系列-山4》的著作权人。2019年8月,王某博发现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现场的围挡、接待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面积、大篇幅使用了王某博玻璃雕塑《生长系列-山4》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王某博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涉案玻璃雕塑美术作品照片且未标注作者的姓名,侵害了作品的复制权、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
案例5. 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
简要案情:福州米厂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上申请注册了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长春满客隆连锁超市在其经营的商铺销售由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突出标注“稻花香”标识的大米。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认为“稻花香”系五常水稻品种“稻花香2号”种植生产的大米代名词,早已成为我国粮食市场的五常优质大米的通用名称。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稻花香”为通用名称,故侵害了福州米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6.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简要案情: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70257号“双斧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洁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大众药店生产、销售的“红花抑菌凝胶”“千金草本抑菌凝胶”“苦参黄柏抑菌洗液”“活络油(外用)”产品未经过原告许可,突出使用的“双斧”与原告的“双斧”商标相同,左上方突出使用的“修药”美体字的结构、色彩与原告的相关字著作权相近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修正药业集团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导致混淆,属于侵犯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万元。
案例7.吉林省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
简要案情:利惠公司系美国公司,1873年即在其生产的牛仔裤上开始使用双弧线图形商标。2005年,利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双弧线、五边形、图形商标。吉林省某百货有限公司出售的被诉侵权蓝色牛仔裤左右两侧后裤袋整体为五边形图形,五边形内均有连续性弧形线条,右侧后裤袋的右上方有长方形红色标签标有JEANS。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吉林省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8. 吉林某营销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侵权
简要案情:2018年末,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吉林某营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某某医疗”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向法院提起9起诉讼。
法院审理中发现原告还有3700余件类案等待起诉,且实际上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如果3700余件都起诉的话,则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为此,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意见、建议,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处理协议,将全部涉及侵权的3711件案件一次性予以解决。
案例9.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要案情: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蓝宝石”牌纯生啤酒(500ml罐装)以每罐2.75元价格销售(赠送)给蛟河市某,合计6000罐。2018年6月4日,蛟河市市监局对蓝宝石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2月20日,对蓝宝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蓝宝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蓝宝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10. 张某兰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
简要案情:张某兰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营港中肥化(营口)硫酸钾厂购进辽宁金农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农高科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农夫”功能硫酸钾肥料、“艾尔克”钾素肥料,上述两种产品包装袋上均标注了“罗布泊”钾肥、“新疆·罗布泊”字样,共计40吨,每吨进货价2700.00元,销售价2800.00元,至案发时尚未销售。
另查明,“罗布泊”的商标注册人为第三人,该商标是新疆著名商标,该公司是“罗布泊”农用硫酸钾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张某兰经营的两种肥料上标称的“罗布泊”钾肥、“新疆·罗布泊”未经第三人授权使用。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张某兰送达,处罚决定40吨钾肥,上缴国库,同时罚款2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兰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化肥经营活动,所经营的钾素肥料在包装袋上均标注“罗布泊钾肥”、“新疆·罗布泊”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第三人生产的“罗布泊”农业用硫酸钾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洮南市市内监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而张某兰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张某兰的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记者 吕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