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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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要闻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七期

    31、新《证券法》对于撤销收购要约有何规定?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新《证券法》对于收购条件有何规定?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33、新《证券法》对于收购后的限制转让期限有何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34、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何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5、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何规定?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城市晚报记者 宋佳静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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