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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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14日上午,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 《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时 需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经第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24日正式印发。14日上午,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副主任刘日昊介绍了相关情况。

    据了解,在项目决策环节强化预算管理。《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要求,将所有政府投资资金都纳入预算管理范畴。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时,需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同时要求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必须确保落实到位,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在项目实施环节突出全过程管理。项目开工前,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要求,并依法取得开工手续;项目实施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成后,要求依法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在项目监管环节细化了监管职责。《管理办法》对项目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项目审批和行业管理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如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平台,按月调度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单位则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实施过程中、竣工验收等环节按月填报信息。

    在吉林振兴的关键期,出台《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对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意义重大。

    《管理办法》着眼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定了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体现在为企业投资创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上。对于发展需要但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公益性领域,政府投资要带动社会投资,发挥其成本风险共担、市场效率高的优势,不断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对项目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时,还要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程序。

    /城市晚报记者 陆续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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