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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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发布

既“除虫”又“护花”

——柳河县检察院坚持“四点定位”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细化政策措施,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努力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护航员,为当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近年来,柳河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和省市院决策部署,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秉持“平等保护、助大扶小、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的司法理念,立足县域实际,坚持四点定位,全力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问需把脉,找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

    2017年初,柳河县检察院积极响应省委“三抓”工作部署,按照省、市院统一要求,制定了《检察长(院领导)联系民营企业活动实施方案》,以一个民营企业至少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目标,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责成一名党组成员专职负责此项活动,确保解难题、见实效。建立了检企联络制度,在企业设置专职检企联络员,准确了解行业发展司法需求,找准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提供“菜单式”服务,开展“两进三问”活动,主动进企业、护项目,宣传经济政策,掌握企业“痛点”,畅通检察机关与企业沟通联系的“绿色通道”。2018年春,该院在走访柳河县某公司时了解到,该公司在复工时面临整改问题繁杂、手续办理困难、延误工期损失较大的难题。该院立即帮助协调县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企业完善整改,上门集中办公,仅用一周就办好了相关手续。某米业公司因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与村民发生纠纷无法顺利春季播种,该院了解情况后,主动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尽快依法做出裁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两年来,共走访企业100余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30余个。

    合力助推,找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发力点

    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是全局性工作,不仅需要各相关部门的主动有为,更需要合力助推,共同发力,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该院与柳河县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共同建立了“促进非公企业发展联络室”,通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守信、合法经营。并且,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联络室寻求检察官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扶,为帮助企业家规避经营行为中的风险,养成法律思维和行为模式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8年初,该院检察官到柳河紫鑫药业进行专题宣讲,该企业全国销售高管百余人听了讲座,取得了较好效果。两年来,该院会同法院、公安局多次会商,研究解决问题,多次进企业开展专题讲座,收到企业好评。

    宽严相济,找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精准点

    该院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建设新时代企业家队伍的实施意见》,着力在法律范围内有效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对检察机关而言,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力度大不大,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到不到位,关键看办案,根本也在办案。一是精准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标准。该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认真落实“三严四宽”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坚决杜绝“办了案子、垮了厂子”现象发生。2018年11月,该院受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此案是柳河县一家负债较多并正在对外招商中的老牌药业公司实际经营者高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4千余件药品出售。经审查发现,高某所处理药品中,出库药品与查封药品不完全一致,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确认,高某实际非法处置的药品仅为512件,且已向法院退缴了全部涉案药品对应款项,并将出售其它药品钱款用于抵顶债权人欠款。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省院《十条意见》中“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从宽处理原则,经该院检委会研究,依法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县县委书记陈旭升表示,柳河县检察院让企业在招商过程中轻装上阵,也给县域内其他非公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二是精准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在司法办案中,该院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依法慎重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柳河县某水泥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为扩大生产,向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借款三千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及支付部分本金、利息后,尚有一千余万元未偿还。该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检察官认为其不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要件,及时召开主办检察官联席会,研讨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该院收集了全国100余个类似案例进行对比,初步认定郑某某借款是针对特定对象,不属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检察长及时与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会商,取得共识。按照省委政法委《三十条意见》及省院《十条意见》中“对企业家合法经营、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失败从宽处置,不轻言犯罪”的原则,建议撤案。2018年12月,公安机关以“该案借款为民间借贷,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做出撤案处理。

    三是精准制定涉企案件办理流程。通过两年多来的实践,柳河县检察院初步形成了快速办理涉企案件的流程:案管部门受案时,对涉企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立即进行单独标记,第一时间制作电子卷宗,及时分流;办案部门采取“优先办理”机制,成立办案专班办理案件,审慎对待、快速办理;对涉企案件,及时报检委会和检察长掌握,一案一议,既突出法治标准,又权衡社会大局,在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导向功能。

    延伸服务,找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需求点。贴心服务,保障权益的做法,有效维护了在柳河县投资兴业的民企合法权益。

    在依法容错、精准办案的基础上,柳河县检察院从司法办案的“需求侧”出发,致力探索在民营企业中开展犯罪预防的新模式,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做到既“除虫”又“护花”。2019年初,柳河县某大型药业的中药原材料“五味子”被盗。柳河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快捕快诉,有力打击涉企刑事犯罪;一方面延伸服务链条,专门到该企业进行了走访服务。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研讨,找原因、查症结,建议细化、升级物资监管巡查制度,有效堵塞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漏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检察保障和优质的检察产品。/ 记者 王春胜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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