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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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于海波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10月29日上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于海波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该9人系今年2月25日该院公开宣判的刘云梅、都江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逃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刘云梅、都江犯罪团伙主要在四平火车站附近以开设旅店为幌子,以四平市火车站、客运站为中心,辐射四周旅店,租用周边民居楼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旅店”窝点,组织他人卖淫,并在卖淫过程中对嫖娼人员实施盗窃。2015年至2016年,于海波等9人在刘云梅、都江犯罪团伙中参与分工,分别负责“看点儿”“跟站”“放风”“接站”“拉客”“卖淫”。

    法院审理认为,于海波、夏玉英、李淑玲、石春梅、宋玉芝、刘艳平、冯耐萍、王利民、刘凤岐明知刘云梅、都江犯罪团伙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于海波、夏玉英、李淑玲、石春梅、宋玉芝、刘艳平、冯耐萍、王利民、刘凤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海波、夏玉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淑玲等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闫楠  吴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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