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针对健身行业的投诉量占比比较大,部分健身行业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些共性问题。
去年10月份,李先生等四十余人在南关区一家健身管办理了健身会员卡。今年7月,该健身馆因为自身原因停止经营,李先生等人想把卡内的余额退出来,可是健身馆却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退卡,工作人员表示,只可为会员转卡到其他场馆并额外延长一个月的使用期限。会员大多不愿意接受这种处理方式,无奈,李先生等人将该健身馆投诉至南关区消费者协会,质疑该馆存在霸王条款。
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确认李先生等人反映情况属实,当时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的时候,双方对于退卡条件、方式等未做明确约定。经调解,被投诉健身馆承诺为消费者陆续退办理退卡手续。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条款,本案中,双方在办理预付卡时对退款没有明确约定,因此,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其拒不退款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南关区市场监督局提示,办理健身卡等会员卡时,对于条款需要着重关注,不要商家告诉在哪签字就签字,日后容易引发纠纷。
/记者 海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