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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护“未”成长 长春市二道区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系列活动 2026年05月28日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集中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系列活动。

近日,二道法院八里堡法庭副庭长刘畅和法官助理梁伟茜走进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学校,以“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为学校送上精准法律服务。

在座谈环节,刘畅与学校相关负责人深入交流,主动征询学校对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校方提出的“希望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这一需求,刘畅认真记录,并表示将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积极推进。随后,她根据校方在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中遇到法律纠纷,结合审判实践中涉学校的典型案件,围绕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学校安全管理义务等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讲解,提醒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座谈结束后,刘畅与校方人员共同实地查看了学校体育设施及校内重点安全点位,当场指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就如何完善安全漏洞、强化风险排查提出具体建议,帮助学校进一步织密校园安全防护网。

校方表示,法官不仅送来了专业法律知识,还通过实际案例厘清了校园管理中的责任边界,为学校完善安全防护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平安校园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同日,二道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审判庭走进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中学,为学校师生带来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民法典》为你撑腰”为主题的法治宣讲。

活动伊始,民二庭副庭长赵爽作为法治副校长,带领同学们共同追忆英雄刘英俊。他用青春生命诠释的见义勇为精神,深深镌刻在这所以英雄命名的学校里,激励着同学们传承正义、勇敢担当。

随后,法官助理万策向同学们介绍了《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条款。《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讲解中,她结合近年来见义勇为的真实事例,讲述普通人于危难之际挺身而出的感人故事,让同学们感受到正义之举就在身边,法律始终为善行撑腰。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