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在护理院能得到专业照护,颐养天年,没想到却因洗澡时无人看管导致摔伤致残。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认定护理院在介助老人洗澡过程中未尽帮扶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2.27 万元。
2023年1月,于某和其父亲于老与某护理院签订《康复护理院入住合同》以及《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护理院提供专业养老服务,护理等级为介助2级。2024年6月,于老在护理院洗澡时意外摔倒,送医后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经司法鉴定,于老损伤后果与外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50日,相关医疗费用均属合理必要支出。
因认为护理院未尽看护义务导致父亲受伤,于某将护理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17万元。
庭审中,护理院提出多重抗辩:一是主张于老受伤系自行拽他人轮椅导致,属个人原因;二是辩称已垫付 5000 元医疗费,并派人护理、提供饮食,不应再赔付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认为于老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相关医疗费用应由家属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入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入住合同》约定护理院在于老洗澡过程中(包括洗澡后穿衣、返回等)应提供相应帮助。通过于老提交的证据可知,摔伤时并没有护理院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在现场,虽护理院辩称事故发生时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并口头告知于老等待,但护理院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护理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疏忽,而该种疏忽无论是“过于自信”还是工作流程不规范所导致,客观上均造成了服务对象于老的摔伤,且该过程无明确证据证实系因于老个人原因所致,故护理院因违反《入住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各项合理损失的认定。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予以证实,故应予以支持,但因护理院先期垫付的治疗费扣除于老实际所用医疗费后剩余部分,应在主张的医疗费中予以抵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规定,伤残赔偿金保护142511.4元。本案虽系合同纠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及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于老系因护理院违约导致受伤被评定九级伤残,故应保护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护理院向于老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 22.27 万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