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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撞人铸大错 法治底线不可破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6年03月13日

“我承认撞人了,但是真的没有想要撞死对方的想法,我与被害人不认识,发现撞人后踩刹车了。撞人后我马上就拨打110、120和交警电话了。唉……”法庭上,李某垂头丧气,语气里满是懊悔与不甘,可再多的辩解,也无法挽回自己因一时冲动酿成的恶果。

事发当晚,刘某从一家烧烤店用餐完毕后离开,行至店门前的马路中间时,随手将打包餐盒丢弃。巧合的是,李某酒后驾车恰好行驶至该路段,丢弃的餐盒不偏不倚砸中了其车辆的副驾驶车门。酒后的李某心中的怒火瞬间失控——为泄私愤,他当即驾车掉头,逆行冲向正在前行的刘某,狠狠将其撞飞,致刘某当场受伤。撞击发生后,李某让其妻子拨打报警电话,随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刘某头面部多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及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家属积极主动代为赔偿刘某全部损失,并真诚地表达了歉意,被害人刘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审理期间,调取了案发现场完整连贯的监控录像,清晰还原了整个案发过程:刘某在餐盒砸中李某车辆后,随即捡起掉落的物品,继续沿着李某车辆原本的驶离方向行走,直至李某驾车掉头返回、加速撞击。

法官指出,李某作为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理应清楚知晓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他为发泄私愤,仍执意驾车逆行,直接撞击被害人,且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刘某被撞后翻过车辆落地受伤。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间接故意。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李某的犯罪事实、主动归案的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从民间矛盾到刑事犯罪,往往只是一步之遥,而这一步的距离,从来都不是偶然——它是情绪失控的冲动之举,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知,是一时意气用事的鲁莽抉择。一次冲动可能换来的是身陷囹圄的悔恨、对被害人的愧疚,以及对自己和家庭的毁灭性打击。愿每一个人都能摒弃冲动、敬畏法律,遇事冷静三分、处事多思一步,以理智化解矛盾,以包容拥抱生活,做自己人生的掌舵人,做掌握幸福密码的智者。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