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每个人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当亲人离世,除了沉痛的哀思,随之而来的也可能涉及遗产、丧葬费、抚恤金等财产的处理问题。那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分配时又应遵循何种原则?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原告王某与刘某某系再婚夫妻,共同生活三十余年,感情深厚。刘某某与前任妻子分别育有子女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2025年1月,刘某某因病去世。经核算,刘某某丧葬费为18368.5元、抚恤金为45660.8元。
围绕这笔费用的分配,家庭成员间产生了分歧。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全部丧葬费及抚恤金均归其所有,理由是其与刘某某共同生活多年,感情深厚,且在刘某某生前悉心陪护照顾,并承担了其主要丧葬费用。被告刘某甲、刘某丙则认为应“一人一份”平均分割;被告刘某乙则表示尊重父亲生前意愿,不主张要求分割,但若其他子女要求分割,则其也应参与分配。
二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某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如何分割。
关于丧葬费:法院认为,丧葬费系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不属于死者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冲抵各方实际支出的合理丧葬费用。本案中,原告王某为办理刘某某急救及丧葬事宜花费实际支出6890.9元,被告刘某甲在扣除王某给付的现金后实际支出2250元。上述款项应从丧葬费总额中优先返还。刘某某丧葬费金额为18368.5元,返还后剩余9227.6元,法院酌情由四位法定继承人即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间平均分配,每人分得2306.9元。
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在分割时,不能简单适用遗产分割原则,而应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多少等因素。本案中,王某作为妻子,与刘某某共同生活三十余年,承担了主要的陪伴与照顾义务。因此,法院酌情判定王某分得抚恤金20000元,剩余25660.8元则由三名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分,每人分得8553.6元。
综上,王某合计分得丧葬费9197.8元、抚恤金20000元;刘某甲合计分得丧葬费4556.9元、抚恤金8553.6元;刘某乙、刘某丙各分得丧葬费2306.9元、抚恤金8553.6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要旨: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原则上不应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标准现无明确法律规定,故可比照继承规定、根据两者性质将其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进行分割。
对于丧葬费的分配,根据其性质,原则上应先冲抵已实际支付的合理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进行分割。
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根据其性质,可以考虑家属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家庭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对与死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付出较多陪伴照顾的亲属,可酌情予以多分,以体现对付出较多家庭责任一方的关怀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