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诉求:“法官,我这么多年为家庭付出这么多,每天洗衣做饭、照顾老小,难道离婚时这些付出就一笔勾销了吗?”在过去,这类家务劳动因难以量化,往往未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随着法律不断完善,家务劳动的价值正被越来越清晰地“看见”和“认定”。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但该制度仅适用于约定财产制的夫妻。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体现对家务贡献的法律认可。对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解读《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为家务劳动承担者“撑腰”。
法律如何规定?《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明确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只要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离婚时即可依法提出补偿请求。
哪些家务劳动可被认定为“承担较多义务”?司法实践中,“承担较多义务”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抚育子女:日常照料、辅导学习、接送上下学、参加家长会等;2.照料老人:照顾双方父母的生活起居、陪同就医等;3.协助对方工作:为对方事业提供辅助性工作、打理生意等;4.日常家务:做饭、清洁、洗衣、购物等维持家庭日常运转的劳动。
补偿金额如何确定?法院确定经济补偿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补偿可能相应提高;2.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强度、复杂性及所需技能;3.家务劳动的付出时间:投入时间越多,认定价值越高;4.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如因对方承担家务而获得更多职业发展机会等;5.当地经济水平:参考当地生活成本和工资水平。
法官提示:家庭是情感的共同体,更是责任与贡献并存的单元。夫妻之间应彼此尊重、平等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如有必要,可通过婚前或婚内协议对家务补偿进行明确约定。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若发生争议,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减少对抗成本,平和化解纠纷。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