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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2024年08月09日

2017年12月,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为筹措经营资金,从原告李某处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到期不还按日5%支付违约金,并出具了借条。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王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另原告李某提供了汇款单内容、还款承诺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现原告李某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某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借款50万元是事实。王某辩称,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依法不应给予法律保护。另法院查明,在2017年至2018年2年内,存在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原告李某长期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大量民间借贷诉讼,原告李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公主岭市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和汇款单内容、还款承诺,可以认定5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在借条借款人处分别盖章、签字,应认定是二被告共同与原告达成的借贷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原告的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双方虽约定逾期违约金,但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该约定即随之亦无效,原告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对其要求二被告按LPR的4倍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但因二被告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合同无效后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综上,判令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