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情真意切,相互转账,男方为女方购买日常礼物,分手后划清界限,能要求对方返还所有花费吗?近期,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
于先生与张女士于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系恋爱关系。期间,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金额合计34000余元,张女士向于先生转账30000余元。于先生另赠送张女士价值700余元电子书、价值500余元鞋子、1700余元化妆品及7800余元苹果手机一部。双方分手后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以上所有花费。于先生表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相处一段时间,二人均以结婚为目的,有组建家庭的想法。张女士取得于先生较多财产,二人分手后,张女士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获取以上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张女士辩称,于先生的转账中包含“520”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其也向于先生多次转账。转账和礼品是恋爱期间产生的消费,不同意返还。
于先生与张女士在恋爱期间,于先生自愿赠与张女士财物,张女士接收了财物,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当事人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往来金额相差不大,于先生为张女士购买鞋子、化妆品、电子产品,上述行为不同于给付彩礼、大额转账等以结婚为附属条件的赠与,并未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范围,是对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已经交付及完成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原告于先生提出的要求被告张女士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数字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等,往往是一方或其近亲属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应本着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交往时间、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公序良俗、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对于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并且实际交付的借款,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返还;对于性质难以认定的金钱往来,一方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的,可以不当得利予以认定;对于假借恋爱、婚姻名义骗取大额财物的,则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